水质标准是用水对象(如生活饮用和工业用水及其他杂用等)所要求的各项水质参数应达到的指标和限值。不同的用水对象,要求的水质标准不同,如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它与人类身体健康有直接关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水源的污染日益严重,饮用水标准不断修改。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饮用水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早在1956年颁布了第一个《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试行)》,此标准只包括了16项水质指标1976年修订此标准(TJ 20—76),将用水标准增加到23项。1985年又对此标准修订(GB5749—85),用水标准增至35项。2001年卫生部对饮用水标准重新修订,这次修订,规定了饮用水源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其中较大调整了有机物的指标。调整以后,我国水质标准已基本与国际接轨。 我国自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来进行了多次修订,水质指标项目不断增加,主要增加项目是化学污染物的项目。对于污染较严重的水源来说,目前的常规给水处理工艺,还不能对人体的安全有绝对保证,再有人类对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质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可能还有一些有毒害作用的物质仍未被列入标准。 生活饮用水标准所列的水质项目主要有四项第一类为感官性状指标,这项指标主要包括水的浊度、色度、臭和味及肉眼可见物等,这类指标虽然对人体健康无直接危害,但能引起使用者的厌恶感。浊度高低取决于水中形成浊度的悬浮物多寡,并且有些病菌和病毒及其他一些有害物质可能裹挟在悬浮物中,因此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尽量降低水的浊度。第二类指标为化学物质指标。水中含有一些如钠、钾、钙、铁、锌、镁、氯等人体必需的化学元素,但这些物质的浓度的过高,能使人们的正常使用产生不良影响。第三类为毒理学指标。主要是水源污染造成的,如源水中含有汞、镉、铬、氰化物、砷及氯仿等物质,这些物质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常规的给水处理工艺很难去除这些物质,因此,要想控制这些有害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主要控制水源的污染。第四类指标为细菌学指标,这类指标主要列出细菌总数及总大肠菌数和游离余氯量另外还有一类为放射性指标,这类指标含两项即总a放射性、总β放射性。放射性指标为最近两次水质标准修订所增项目,这两项指标过高能使人体引起白血病及生理变异等现象。 我国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着重要求饮用水源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共计64项。1985年颁布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